1.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督办检查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并协调省发改委办理有关项目审批手续。
3.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区政府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和安置项目用地手续审批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按时限完成土地招拍挂工作。
5.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和安置项目有关的规划调整、审批手续办理等工作;监督指导私建滥建工程拆除工作;负责违章建筑的认定工作。
6.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未经审批的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相关区政府实施拆违工作。
7.市监察局负责集中查处违规审批行为,以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纪检监督工作。
8.市信访局负责配合各区政府协调处理土地和房屋征收中来信来访和越级集体上访案件等工作。
9.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财政局、公安局和哈物业供热集团、供排水集团、中庆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全力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10.电力、铁路、农垦等中省直在哈单位,应按照商定事项全力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七、有关政策
(一)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的补偿标准。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房屋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
(三)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土地整理的激励政策。对参与工程资金保障项目土地整理并按期完成任务的区政府给予相关政策,一是对城建项目融资平台投资收储的土地,土地招拍挂收益溢价部分,市、区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二是在城建项目计划安排时考虑其需求,给予倾斜安排;三是在小城镇建设、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