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职责
(一)政府职责:成立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按照“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方式,组织、协调当地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工作;明确部门职责;落实人员经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工作;研究确定行动方案;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
(三)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收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摸清非法违法营运车辆的活动情况,列出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名单;依法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及时抄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公安部门职责:负责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中指挥车辆停靠接受检查;维护整治期间交通及治安秩序,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行政机关,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黑恶势力、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团伙主要头目,以及克隆出租汽车、伪造贩卖营运证牌“窝点”等;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六)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的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包庇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擅自降低处罚标准、说情开脱、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七)安监部门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严肃查处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八)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安排调度整顿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监督罚没票据、资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