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招标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造价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编制本项目各标段定价的工程量清单,经相关交通造价部门审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招标文件的合理定价清单。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条件。招标人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主要人员的资历等设定强制性资格条件,对设备和其它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通过审查的内容。
(1)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5年完成过两个与招标标段合同价相适应的的类似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余业绩不作为评标依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建造师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不要求备选人员。
(3)财务能力要求:仅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和银行信贷证明作强制性要求,年平均营业额、流动资金等其他财务条件不作强制性要求。
(4)对细微偏差或投标文件中的不明确之处,一般不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应通过澄清方式加以核实,若经澄清、补正仍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不符合要求导致废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一同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发现评标过程不公正,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召集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商上述三厅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