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关于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含批发、零售、餐饮、酒吧及娱乐业等),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两个月内,均要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州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
(一)备案登记实行一点一证一表原则。即一个营业场所申报一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报者发放一个《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一份《登记表》。
(二)《登记证》和《登记表》由省商务部统一编码、印制,各地酒类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酒类经营备案登记程序
(一)企业需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法定人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具有相关酒类商品本地经销权的书面证明以及经销酒类商品的备案酒样、商品标识样本;
(四)批发国产酒,出具相关酒类商品生产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经销酒类商品质量合格证明;批发进口酒,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四、《登记证》、《登记表》的编码规则
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序号
| 第1-2位
| 第3-4位
| 第5-6位
| 第7位
| 第8-1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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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 义
| 省别号
| 市州编号
| 县市区编号
| 经营类型号
| 企业流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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