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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

  2省国资委对企业上报剥离不良资产统计表进行审核,确定具体的剥离项目,剥离数额较大的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价值评估。
  3省国资委对能够剥离的资产向企业下达不良资产剥离通知书,并抄送省宏泰公司。
  4省宏泰公司根据省国资委下发的不良资产划转通知书,与被剥离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履行交接手续,并在“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必要时可与被剥离企业签订资产保全责任书。省国资委纪委会同有关处室负责监督交接。
  第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的不良资产划转,应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省宏泰公司与企业交接不良资产时要认真核对账册和凭证,列出资产移交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核对账册和凭证的内容包括:
  (一)移交企业应对每笔资产项目填写“企业不良资产划转材料移交目录”,并在备注栏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注明经手人。
  (二)移交企业应提交“不良资产划转情况表”,详细填列本企业准备划转的各类资产明细项目。
  (三)移交企业须提交个案情况的文字说明,即对每个项目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发生经过。
  (四)债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所有合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的凭证、催款通知、对账单等法律文书;
  2、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尚未审结的,提供所有的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答辩书、委托授权书等证据材料;已经结案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件;
  3、债权有担保的,提供担保人情况;
  4、债权有抵押、质押的,提供抵押物物权凭证、质押凭证;
  5、债权人是否发生过更名、住所变更、兼并破产、被注销等,并对变动的情况予以说明;
  6、债务人的身份、资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7、其他有关债权的材料。
  (五)股权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付款凭证等能证明投入参股项目的文件;
  2、股权项目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董事会的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3、其他股东同意划转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等;
  4、发起人协议书或出资人协议书;
  5、其他有关股权的材料。
  (六)实物资产应填制实物资产明细清单,列明实物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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