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导则
(鄂水利规〔2010〕5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技术规范》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规程规范,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水库大坝变形监测、渗流监测、压力(应力)监测、水文气象监测等大坝安全监测工程的新建、升级、改造等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选择遵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依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四条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对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进行控制。
2、对确需变更的方案提出大坝监测方案变更建议。
3、对大坝监测工程开展现场监理并复核单元、分部工程质量等级。
4、提交系统安装、测试、运行情况监理专题报告和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整理工程监理档案资料,及时向业主移交。
第五条 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1、依照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驻现场。
2、依据监理规划编制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监理细则要求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程事前监理、事中监理和事后监理。
4、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参与工程验收,移交工程监理档案和相关文书。
第六条 事前监理。
1、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开工建设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等)及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拟订出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审查的重点包括:工程布置与工艺流程;工程建设程序及方案,包括各监测站点的土建、仪器埋设、自动化系统安装测试等;仪器设备及自动化系统建设作业方法,包括开箱检查、安装记录、试运行记录;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应包括仪器埋件作业内容;工程设备的防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措施。
2、进度计划审查。在大坝安全监测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其主要审查内容为:审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以及在总进度计划中的位置,如果是关键线路,承包人是否有保障措施。审查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包括土建工程、监测设备进场、安装及调试等是否得当。审查资源供给,如劳动力、施工设备安排是否合理等。审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水库防洪度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