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五)市政府批复后,市财政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及破产管理人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负责按破产准备金借支范围、标准测算借支数额,向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借款申请;
  (二)负责按照规定测算退休人员预提社会保险费用,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负责按照借款批复文件办理借款手续,保证借款资金专款专用。
  (四)破产终结后,应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其所属破产企业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向市国资委提出借支申请;
  (二)保证破产准备金借款及时划拨破产企业,督促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
  (三)负责破产企业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时,向市国资委提出核销申请。
  第十四条 按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破产企业上报的退休人员预提移交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根据审核状况向市财政局批转借支破产准备金申请。
  (二)负责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上报的核销借款请示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批转核销破产准备金申请。
  (三)会同市财政局对破产准备金的借支、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市国资委批转的破产准备金借支申请、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
  (二)负责按照市政府的批复,办理借款手续和核销手续。
  (三)会同市国资委对破产准备金的借支、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办公室收到破产准备金借款时要实行专户存储,列入“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并单独列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