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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三)破产财产审计、评估、拍卖等费用,按不高于本市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的50%掌握。
  (四)其他破产费用中包括清算期间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办公经费,按照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确定的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人数,参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核定,超出定额标准以及需支付的其他费用由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以上第(一)、(二)、(四)项的费用,垫付费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出六个月。
  第九条 破产企业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期限测算借款费用。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负担借款费用的20%,其余80%部分可由破产准备金借款解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借支破产准备金的审批程序:
  (一)破产企业接到法院宣破裁定书后,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 ,无法支付安置和破产费用,由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提出借支申请。
  (二)市国资委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借支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携同借支破产准备金请示文件、《借支破产准备金审核表》(见附表一)、以及企业报送材料一并转市财政局审核。
  (三) 市财政局接到市国资委初审意见及破产准备金借支请示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破产准备金借支数额审核确认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市政府批复后,破产企业填写“财政借款申请书(借据)”(见附表二),市财政局办理破产准备金借款手续。破产准备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不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核销破产准备金的审批程序:
  (一)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应及时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
  (二)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其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和破产财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破产准备金借款时,由市国资委安排对破产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审计结果申请核销。
  (三)市国资委对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核销破产准备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将企业申请核销的请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款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退休人员预提社会保险费用的批复、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一并转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接到市国资委初审意见及申请核销文件后,对企业清算收入及破产准备金借支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确实无力偿还借支的破产准备金,上报市政府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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