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破产费用,具体包括:
1.破产财产的清理、维护、管理和分配所需费用;
2.破产财产审计、评估、拍卖费用及破产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
4.为保证债权人共同利益需支付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
5.破产程序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测算:
(一)城镇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标准,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开始测算。
(二)自行调出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费用的标准为: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1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2000元,2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500元,3个月内调出的每人奖励1000元。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用,按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四)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标准是:拖欠职工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时间以法院宣布破产之日前三个月为限;拖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介机构审核确认数为准;
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由破产企业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解决,如上级单位或控股(集团)公司在该企业破产前期已垫付了大量资金,继续垫付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借支破产准备金。
第七条 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一)离休人员安置管理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二)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费用,以破产验收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步审核数为准。
第八条 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测算:
(一)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按破产宣告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测算;社会保险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数为准;公积金按北京市相关标准测算。
(二)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按留守人员和协助工作人员人数以及我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核定的工资标准测算,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按北京市相关标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