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资〔2011〕345号)
市属各相关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针对我市破产准备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2000年颁布的《
北京市破产准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破产准备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推进我市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破产准备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而产生的费用不足问题。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破产准备金使用采取“先借款垫付,后清算支付”的形式。
第四条 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因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不能及时变现,无法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破产费用,可申请破产准备金借款垫付。
第五条 可由破产准备金先行借款垫付的破产企业费用:
(一)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用,具体包括:
1.城镇职工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自行调出职工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费;
4.妥善安置职工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医药费、保险费、取暖费、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奖励费、劳模津贴、职工个人借款等费用。
(二)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