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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户口迁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迁转至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户口迁转至家庭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学校后,由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参加工作时间从办理就业手续之日算起。

  (四)到城镇中小学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2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有关区县教委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三、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

  (一)教育部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为了培养大批优秀教师,鼓励更多优秀青年从事教育工作的重要措施。作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要热爱教育事业,牢固树立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职业理想,积极为首都教育事业的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须按教育部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超过时限的须支付滞纳金。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三)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1个月内,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四)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市教委同意,离开教育岗位的,自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市教委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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