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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1]2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我们制定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3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及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精神,结合北京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为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北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已与市教委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适用本办法。

  二、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有关要求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协议到北京市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服务期不少于10年。鼓励毕业生到远郊区县农村、山区中小学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二)免费师范生就业基本程序

  1、免费师范毕业生根据北京市有关区县教委公布的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在全市范围内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

  2、由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的中小学教师专场招聘会进行双向选择。

  3、没有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由生源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就业或由市教委统筹协调有关区县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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