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农民创业基地。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工业园区建立农民创业园区,以免费或低价租赁的方式为农民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农民创业园区,农民初次进入园区内创业,园区进行有效培养、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平稳运行6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园、小企业基地、商业街建设,在规划小城镇建设中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培育生猪、蔬菜、水果、药材、建材等创业特色产业基地、创业小企业基地或创业一条街。各乡镇至少要培育1个农民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村也要积极培育农民创业孵化基地。
三、落实扶持措施
(七)享受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把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农民,要按规定享受扶持发展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创业农民享受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对创业农民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县(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收费项目。
(八)减免相关收费。对创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有关部门要提供法律、法规、政策、证照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创业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设出资额限制;手续合法、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设立登记申请优先办理,当场核准、发照。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相关费用减免;对创业农民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九)给予租金补贴。对本市户籍农民初次利用租用房屋、租用土地和进入农民创业园区自主创业,且1年内正常经营纳税的,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户籍农民初次创办的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实际招收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本市就业困难农民初次自主创业实体、从事个体经营2010年底前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