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宣传活动。围绕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的标准与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各类宣传载体,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使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府的整治措施众所周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促使车主和驾驶人员自觉停止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3.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各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自觉落实有关规定,停止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轴荷装运、配载货物以及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源头治理阶段(4月16日至5月31日)
1.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经信部门,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2.公安机关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路面行驶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进行专项整治。对拼装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并予以警告或罚款。
3.工商部门会同经信、质监等部门,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检查;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的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
(三)路面治理阶段(5月1日至10月31日)
1.明确重点,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现有的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组建若干流动检查组,实行24小时联合执法。灵活确定执法时间、执法路段,确保执法频率和执法效果。对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超限超载严重的区段,要针对实际情况,实行邻近区域联动治超执法。
2.对照标准,严格执法。在国家新的治超认定标准出台前,继续执行《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确定的车辆(含变型拖拉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超限或超载3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两次以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以及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等行为,应当依法严管重罚。
(四)总结巩固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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