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固政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5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固政发〔2005〕89号)下发以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全市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了地方税收快速强劲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应有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税收征管质量,保证地方税收稳步增长,壮大地方财力,现就有关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协调制度
  由税务部门牵头,建立与同级财政、土地、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在各部门网络信息共享尚未全面实现的情况下,各方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传递交换信息,以便各方掌握税源实际和变化情况。
  二、加强税源监控
  (一)财政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属同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建设工程,在拨付工程款时,要首先督促施工单位缴清税款。按照市场行情每半年发布一次城区范围房屋交易基准价格,为二手房屋交易契税的征收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
  (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单位使用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对在固原市和各县(区)发生的业务,必须取得本地合法有效的报销凭据。对弄虚作假违法使用凭据或应当使用本地报销凭据而不使用的要严肃查处。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在通知占用人办理占用手续时,应告知其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将审批情况告知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措施,根据占用人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凡未取得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的,在转让行为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确认后,土地管理部门要通知税务部门和相关交易人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协助税务部门抓好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收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