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穗建质[2010]9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
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商务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号36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
(二)家庭装修工程;
(三)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要求的工程。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对进入我市提供预拌砂浆产品信息实行备案管理,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期的预拌砂浆检验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其生产信息经备案后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干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湿拌砂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
四、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进入施工工地的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抽查工作。预拌砂浆的进场检验频率为:
(一)干拌砂浆参照《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要求,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平方米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干拌砂浆,应至少抽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