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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全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规格木材,不包括非规格木材、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 市、县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按属地由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含杨树丰产林实验局,下同)所属单位采伐林木应缴纳的育林基金,由各国有林管理局负责收取。

  第六条 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按当地当期的木材销售均价予以征收。

  育林基金只征收一次,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收取育林基金,一律使用山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使用的票据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使用的票据,由山西省林业资金管理稽查中心统一向山西省财政厅领取,再登记发放使用。

  第九条 育林基金收入实行分成管理。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省级分成10%,市级分成20%,县级留成70%;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省级分成10%,市级留成90%;省直各国有林管理局所属单位上缴的育林基金,全部作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

第三章 缴 库

  第十条 育林基金实行就地缴库。负责征收育林基金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应缴纳的育林基金进行审核后,将应属于省、市、县的分成收入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逐笔缴入各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育林基金专户,并由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划入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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