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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3、企业从事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规格型号、主要技术指标等(须注明有关装备或产品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在条目);

  4、企业设计研发能力、生产制造能力和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研发技术人员人数及其占企业职工的比例;

  6、预计本年度有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预计本年度进口《通知》附2中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须注明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在《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条目)、进口金额、进口税额;

  7、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其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可在正式对外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补报;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其汇总统计表;

  (六)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审批程序

  报送我委材料可先提交一式三份。经我委对企业提交的资格认定申请文件的规范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我委予以受理;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经形式审查后的材料应报齐一式十份,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我委将申请文件抄送深圳海关、财政部驻深圳专员办,并于4月初召开三方初审联席会议后上报国家相关部委审定。

  我委技术改造发展处联系人:张慧,电话:82107211,传真:82001340,电子邮箱:yuzr@szsitic.gov.cn,办公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C2071室。

  附件:1、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略)

  2、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略)

  3、 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略)

  4、 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程序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09]4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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