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我市企业享受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对新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装备制造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2011年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文件的日期为3月31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通知》附1、2、3中所列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此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五)已有相关装备或产品的销售业绩或合同订单,具体销售数量要求见《通知》附件。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中央企业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的业主申报程序按《通知》附1、2、3要求执行。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2、企业基本财务状况,有关重大技术装备生产销售或者合同订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