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带好主、分开票机主机、读卡器、税控IC卡、用户卡及税控盘等办理税控装置的重新发行。
6.提供上门申报纳税账户或电子申报纳税账户。
五、其他
1.电子申报企业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应停止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申报。
2. 防伪税控企业收到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原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180日内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方能抵扣;收到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税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到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认证、抵扣。
3.属出口退税企业,需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
4.普通统一发票使用至2011年6月底。凡使用冠名发票或在发票上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仅限于本市使用。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货运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清分原税号和新税号,并分别制作两份清单和两张软盘,在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新主管税务机关。
6.具体调整时间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7.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除已注销企业外,全部到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原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负责征管的已注销企业,从2011年4月起,纳税人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负责打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附件1:
( )税控企业变更情况表
单位名称: 新税务登记号码:
登记事项企业填写 | 单位地址 | |
原税务登记号 |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法人代表 | | 身份证号码 | |
经办人 | | 身份证号码 | |
经济性质 | | 主营业务 |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 | |
开票机数量 | 主机1台副机台 | 企业经办人签名 | |
原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 原批准开票最大限额 | □壹亿以内 □壹千万以内 □壹百万以内□壹十万以内 □壹万以内 □壹千以内 |
准予该单位领购专用设备:主机1台,副机 台。 |
注销情况 | |
上海市税务局第 分局(章) 年 月 日 |
现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 上海市税务局第 分局(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