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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

  (二)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紧缺急需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七)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持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

  (九)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人员以招工方式办理的,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以调工方式办理的,第(一)项规定人员不得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人员须在45周岁以下;第(四)项规定人员须在40周岁以下;第(五)规定人员须在38周岁以下;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人员须在35周岁以下;第(十)项规定人员须在50周岁以下。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七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48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招调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招调入户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1年以上。

  第十八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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