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十)项至第(十三)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第(十四)项属政策性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申请招调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二)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三)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务并监管的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考,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四)持有非本市颁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六)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七)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九)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的;
(十二)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3年以上的;
(十三)具有大专学历,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4年以上的;
(十四)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并同意竞赛方案且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