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本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本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对于申报条件规定年龄须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其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要求具备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拟引进人员,应同时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拟引进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调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按国家有关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本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申报的,须先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合格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九条 以个人身份申请人才引进的,应当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已完成网上信息申报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