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序号
|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考核项目
|
系统
基础
建设
(24分)
| 1
| 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所占比重不足50%的,计3分;没有财政拨款的,计0分)。
| 5
| 是否有全额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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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满足业务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设备,且管理规范。
| 3
| 是否有单独的办公室、专用价格鉴定车辆、相机及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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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健全和完善工作例会、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能在日常工作和业务中严格执行。
| 3
| 检查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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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 1
| 检查是否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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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全面(上报数据不及时或出错,计0分)。
| 4
| 考核2008年及2009年前3季度的数据上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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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转办的工作。
| 2
| 检查涉案物价格鉴定协调机制的运作情况以及价格数据采集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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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 2
| 价格争议调处的宣传情况以及其他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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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及时准确上报重要情况。
| 1
| 对本中心相关信息(如人员、单位地址、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的变动以及当地突发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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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构、业务建设符合系统发展要求。
| 3
| 检查机构参公管理工作及价格争议调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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