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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粤价函〔2009〕1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发改价监中心〔2009〕38 号)精神,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建设工作检查活动,并结合进行2009年度价格监测质量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及机制建设工作。全面检查一年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是价格监测调查巡视工作和价格预警重点监测点工作、农村价格信息员队伍建设、价格监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干部能力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地方性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建立情况。
  (二)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是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价格监测点管理和补助经费分配使用情况。
  (三)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是价格监测数据质量、价格监测信息报送及被采用情况和价格预警及应急监测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安排在12月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办法,分自查、抽查、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工作。各地要组织监测人员认真回顾、总结今年以来价格监测工作情况,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和各个岗位的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好单位自查表。
  (二)抽查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检查地区和内容。抽查范围原则上不少于报告单位的三分之一,抽查工作必须延伸到价格监测点,着重检查台账设立和数据采集、报送情况。
  (三)总结工作。各地要在自查和抽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成绩和经验,查摆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主要负责人亲自抓,亲自带队检查,于12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的自查和抽查工作。
  (二)省价格监测中心将派出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每个地区至少抽查 1个县(市、区),其中价格监测点由检查组随机抽查。
  (三)请各地将总结报告连同自查报告表于12月12日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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