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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评估,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助力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托人民银行“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和定量分析,提高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质量,更好地为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提供服务。

  五、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土地竞投方式。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时序。3月底前,必须向社会公布本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每年各类住房开发用地供应量要达到1500亩以上,保障性住房、旧住宅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积极探索竞投方式,导入限房价、限套型、竞配建、竞地价的做法,严格控制出让土地地价的溢价率。对公开出让中住房地价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的地块,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备。各县(市、区)和市本级要依托逐步建立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严格竞买人资格和资金来源审查,限制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整改到位前参加土地竞买,对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六、完善限购措施,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能够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购买1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其在本市内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七、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员的资格培训;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管理办法》,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公开销售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买卖实名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原则上宗地不得分期预售,低于5万平方米的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开工、竣工或捂盘惜售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要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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