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法转让及擅自改变用途土地的处置。由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处置工作实行周报告和月调度制度。以县区和三大开发区国土分局为单位,每周五向市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报告工作情况;每月由市政府牵头召开工作调度会,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逐宗梳理,逐宗销号,并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工作进度,公告注销、收回闲置土地的情况。
(二)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市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对国土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处置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结果报市政府。同时在媒体上发布工作结果,并利用典型案例表彰先进,批评后进,震慑违法组织和个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处置闲置土地督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督察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实行各县区、开发(园)区闲置土地处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协调配合,明确职责
1、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在闲置土地开发动工前或者被依法收回前,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建项目的用地申请。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储备,新安排的项目报市土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国土部门与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市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房产、环保、消防、金融等部门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信息共享机制。 发改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立项、投资相关批复及备案文件; 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提供项目投资、产出、税收证明。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在处置完毕前,上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处置完毕后,凭国土部门书面通知,撤销相关原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在国土部门对已经认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3、市政府法制办参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联系政府法律顾问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法律界人士,组成法律专家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以及相关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供法律咨询和政策服务。
4、市财政和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收回闲置土地的资金拨付和收储。
5、市公安部门负责处理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群访性事件;查处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涉及的逃逸、诈骗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处置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