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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二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集中部分资金支持重点地区。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江苏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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