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加强人工增雨等影响天气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省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严格河湖水域管理,落实占用补偿措施。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规划同意书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强化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强长江、沂沭泗等水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维护社会水事秩序,建立水事纠纷依法调处机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坚持依法行政,围绕防汛防旱、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法规体系。(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健全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对涉水项目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健全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水利现代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现代水利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防洪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监测能力。加快水量水质自动监测、应急机动监测和信息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及预报会商体系。加强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气象观测网站,提高气象公共服务水平。(省水利厅、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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