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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十四)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优化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减排工作贯穿于经济发展全过程和社会生活各个环节,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制定实施不同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对取水单位的取水管理,对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效率实行重点监管。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开展取排水规范化整治,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步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企业、社区、学校、灌区、城市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对节水型产品和节水型器具实施扶持优惠政策。(省质监局、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强化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协调好水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岸线开发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工作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加强水功能区和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防汛防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防汛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推进防洪风险管理,完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体系。(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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