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充分调动其创业创新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积极性,根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坚实基础,为推动杭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适用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的流动人口居住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居住证类型和申领条件
市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按居住时间长短分为临时居住和居住两类,并可申领对应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一)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年满16周岁,拟在本市区居住30日以上的非本市区户籍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按照《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
八条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且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二)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连续居住满3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已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