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倾斜。(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负责)
33.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减轻担保机构压力,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34.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35.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负责)
36.进一步增强投资项目供地保障能力。(市国土局、发改委负责)
3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市财政局负责)
(十二)优化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38.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39.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市监察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快民间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发改委、经信委负责)
41.加强投资信息引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和统计分析方法,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同时,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发展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统计局负责)
42.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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