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引导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建设“万顷良田”工程,发展设施农业,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市农委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公共交通等项目。(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民防局负责)
1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市市政园林局、城管局、市政产业集团负责)
1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市建设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园管中心负责)
13.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征地拆迁安置用房。(市住保房管局、建设局负责)
(六)鼓励民间资本转型发展
14.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超越计划”等转型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市发改委、经信委、信电局、商务局负责)
(七)鼓励民间资本创新发展
15.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帮助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到2012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80%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市经信委、科技局负责)
(八)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
16.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组成专业园区,并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各市(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商务局负责)
17.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市商务局,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九)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
18.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科技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经营主体。(市商务局负责)
19.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市商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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