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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1]4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具体方法如下:

  一、对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且2010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述规定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

  每人每月增加122元;再按照每名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5.5元(缴费年限未满1年的部分,每缴费1个月折算为1/12年,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后以元为单位计算)。

  二、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下述规定增发养老金: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但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过高级职称倾斜性调整且其累计加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每人每月加发20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三、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下述规定增发养老金:

  对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按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80元;对在2011年1月1日后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从其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加发90元。但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80元/月的,不再加发;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年满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高龄倾斜性调整额累计超过170元/月的,不再加发;达不到该标准的,予以补齐。

  四、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调整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金仍达不到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水平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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