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落实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
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制定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各类优惠政策。
(一)加大政府性资金投入。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专门用于换乘枢纽、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及快速公交设施、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和改造,政府确定的公交科技和环保节能等项目建设,以及扩大营运需新购公交车辆等投资较大的项目。公交建设资金占城市建设资金支出的比例应保持在5%以上。
(二)积极推进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新建改建片区规划的公交场站,由市公交企业作为项目主体,其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给,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按程序移交给市公交总公司使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妥善处理公交场站规划建设涉及的资金、技术、土地和产权关系界定及转移等问题,建立权责明晰的公交场站用地、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三)建立稳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机制和专项补偿机制。建立公交企业运营成本监审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补偿制度。通过对企业的运营成本监审、年度审计和评估,合理界定和计算其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对公交企业承担的社会福利(成人月票和学生月票,老年人、盲人、下肢残疾人、现役士兵及伤残军警免费乘车等)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以及由于燃油(气)价格上升造成的成本增长,作为政策性亏损的一部分,在核定亏损补贴时一并予以考虑。
(四)逐步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继续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政策,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交出行分担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适时进行城市公共交通票制改革,健全票价管理和调整机制。全面普及电子车票,完善刷卡购票优惠措施。
(五)对公共交通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按规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费除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等费用。对公共交通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部返还。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精神,公共交通企业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对公共交通企业征收的其他税费可以减免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办理。
建立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主要与社会经济效益同比增长的机制,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交通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每年工资指导线,调整确定我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