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公交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棚户区改造、开发区建设、商务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新建改建片区)以及城市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交基础设施(包括公交换乘枢纽、公交场站、首末站、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及立体换乘过街设施)。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和验收工作,确保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并交付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相关规划及公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论证,确保系统交通组织良好运行。规划、建设高架路(桥)时,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应在适当路段规划建设公交基础设施。已建高架路(桥)底层,适合建设公交基础设施的,可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对现状部分道路缺少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或停靠站不达标的,应采取措施进行系统改造,方便公交停靠,减少交通影响,实现公共交通与社会交通和谐运行。
(二)加强综合换乘枢纽建设。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公交专项规划,在城市环路、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和民航等交通方式的连接点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周边,逐步建设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系统,实现城市公交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零距离换乘,方便群众出行。
(三)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要与城区道路建设、改造同步进行。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或改建的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应根据公交运行需求辟建公交专用道。现状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无公交专用道的,应根据线网布局、道路条件、周边路网、交通需求及系统交通组织等综合因素辟建公交专用道。具备物理隔离条件的公交专用道,可实行封闭或半封闭管理,为公交提速及安全运营提供保障。要根据系统交通组织要求,科学布设公交停靠站,逐步对公共交通车辆实行信号优先,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交车辆优先通行。
(四)积极推进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大力建设信息化、智能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构建公交数字化查询、服务和指挥运行综合系统,建设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公交运行安全保障系统、公交智能收费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和营运调度指挥系统,最大限度地方便乘客出行,实现公共交通指挥调度和管理智能化。
(五)加快大运量城市客运系统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建设。进一步推进快速公交系统建设,逐步完善已开通快速公交线路乘客立交通行设施,加快形成方便快捷的快速公交网络和轨道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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