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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的审核书的式样由市林业行政部门制定。

  未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或者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和游览中心景区内,禁止建设住宅、宾馆、饭店、招待所、疗养院等永久性建筑和大型游乐设施;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建设工矿企业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按规定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后,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森林公园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和现有设施。

  森林公园内的游览路径设计应当体现步行为主的原则。森林公园内配备的游览车,应为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进入森林公园的其他车辆应当服从森林公园机构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为古树名木、古建筑、历史遗迹等绘制平面位置图,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设施和说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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