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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园林、旅游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使用权人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地方国有山林设立森林公园,其管理机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国有林场、农垦农场、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园,其管理机构由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其管理机构可由原工作机构实行一套人物二块牌子进行建制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的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森林公园。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三)面积在一百二十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森林风景资源现状图、景观照片、光盘等资料;

  (四)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二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对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申请人、名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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