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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收回或者调整其家庭承包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归孤儿所有。孤儿被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其原家庭承包地;在自愿交回原家庭承包地后,在新居住地按照新增人口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孤儿被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承包地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他人代耕,收益归孤儿所有;孤儿年满18周岁后,再根据其个人意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承包。

  (五)依法惩治侵害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严肃查处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四、切实提高儿童福利机构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国家“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和我省“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民生工程,所有的县(市)和辖区人口规模较大、孤儿数量较多的市辖区都要建立一所设施较齐全、功能较完备的儿童福利机构或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稳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结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进一步完善职称政策,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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