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属抚养。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以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
2.机构养育。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模式,为机构供养孤儿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对没有亲属和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安置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并及时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鼓励和推动儿童福利机构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3.家庭寄养。要积极推进家庭寄养工作,对于非亲属监护的孤儿,由监护人选择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劳务补贴,让更多孤儿走进富有爱心、富有责任、富有抚养能力的寄养家庭。
4.依法收养。要积极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为依法收养的孤儿提供包括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在内的一切便利条件。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残疾孤儿的,优先享受现行康复政策。中国公民从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孤儿的,儿童福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确属自愿捐赠的,儿童福利机构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对“事实收养”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妥善解决,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切实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继续稳妥地开展涉外收养。
(二)妥善做好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推动孤儿融入社会。
1.积极鼓励和帮扶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实现就业。对成年后有劳动能力的孤儿,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保障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入伍条件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入伍。
2.积极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工作。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由送养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不能确定送养地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属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指定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先扶持就业。身体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年孤儿,从儿童福利机构转入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政策予以安置。在校就读的成年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继续供养至毕业,毕业后按照上述办法进行安置。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但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生活保障且自愿要求安置的,经儿童福利机构组织评估确认、签订离院协议后予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