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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2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执行《通知》确定的信贷、税收、供地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继续加大投入,支持新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及国有棚户区改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任务,分解到具体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如期顺利完成。

  三、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监管。全面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核验制度,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情况审查,严禁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和调整容积率。加强商品住房用地的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价异常变动情况,商品住房用地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为历史新高的城市,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填报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表。

  四、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合肥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监测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2011年内实现省、市级联网,2012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全面联网。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市场信息发布工作,各设区的市要定期公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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