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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护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文本图册采用A4格式装订(图纸采用A3纸按A4格式折叠),采用软胶装订。

  四、严格保护规划审查、审批与修改程序

  (一)严格保护规划草案及成果的公告、论证、审查与审批。建立规划草案公告、论证机制。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法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居民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当涉及居民搬迁、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土地征用、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应当采取听证会方式听取意见,并在报送审批文件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严格规划成果的审查。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提请我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严格执行报批和备案制度。保护规划应根据我厅组织的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护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将依法批准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备案。在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将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及根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随上报审批的规划成果一并报送。保护规划成果应当采用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审批与备案。

  (二)严肃保护规划修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进行专题论证,向省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五、加强保护规划编制的监督管理

  (一)高度重视,强化法定责任。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是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将保护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政府积极协助保护规划编制,并在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保护规划的实施工作。各级应将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保护规划编制和报送审批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精心组织,确保规划质量。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保护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协调,会同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发挥规划设计、文物古建、景观环境等专家的特长,集中各方面的智慧,科学制定保护规划。名镇名村所在地镇(乡)政府积极协助配合,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尊重广大群众尤其是名镇名村原住民意愿。应合理吸纳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意见,搞好科学论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保护规划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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