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0.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辩。
2.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市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市级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经核对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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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核验章
|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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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3.除资质申报表外,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市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