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供金融资本支持。鼓励各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各类金融支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创业大学生对资金的需求。各地要积极引入风投机构,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
二、实施创业补贴和奖励,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六)实施创业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实施创业社保补贴。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在校生和毕业生在本市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九)在校生的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发挥创新带动作用
(十)建立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在有条件的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的集聚和创新平台。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2011年首批创建5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园,三年内力争挂牌建立不少于10家,为广大创业大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创业创新集聚平台。
(十一)实施创业场租补贴。在校生和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在创业平台(孵化基地)外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在校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或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安排;毕业生场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二)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在甬高校、社会教育机构、企业认定为创业定点培训机构的,经考核挂牌成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成功率。2011年先建立3家市级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实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