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适时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避免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相互“打架”等现象,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水平。
3.按时清理。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同时,要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数据库。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年内,市政府将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将清理后本单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上传到《系统》中。
三、精心组织,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一是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领导小组,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负总责。二是认真研究本地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将《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法制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做到法制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切实履行起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各项职责。
(二)采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管理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工作,使广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二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地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等相关制度。三是创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电子信息化技术,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发文系统和网上备案审查系统,创建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