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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依法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依据,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基本上做到了依据合法,内容适当,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施行后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也存在个别单位领导不够重视、管理制度没跟上、制定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备案审查制度没落实、纠错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用的发挥、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省政府颁布《管理办法》,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把握重点,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准确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管理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定主体和制定权限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深刻理解,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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