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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未按规定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规定,不协助履行人口计生管理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和各项优生优惠政策的;

  (五)本部门、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超生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情况严重的,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六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不及时处理或不予处理的,由市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责任部门、单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责令公开道歉或者停职检查。包庇超生对象,充当超生人员“保护伞”的,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予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第十七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一)在年终综合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的;

  (二)在全市各区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累计有三次排名全市最后一名的;

  (三)在全市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该区有三个镇(街)累计三次排名全市后三名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区委、区政府及区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向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该区“一票否决”,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并启动问责程序,由相关部门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停职检查:

  (一)连续两年在年终考评中被评为不达标的;

  (二)在全市各区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累计有四次排名全市最后一名的;

  (三)在全市各镇(街)人口计生工作四个季度排名中,一年中该区有三个镇(街)累计四次排名全市后三名的。

  第十九条 市属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口计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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