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查实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的;
(三)省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市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机关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平时检查、年度考核评定中发现的或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年度排名一年中累计三次排名在后三名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题建议;
(六)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条 问责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决定、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市监察部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发现有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予以受理。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由市监察部门提出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他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情况说明。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监察部门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五)决定:根据问责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以书面的形式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有关单位收到问责决定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问责工作应在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细则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