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3月8日
海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责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以及省、市贯彻
《决定》的实施意见,强化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单位人口计生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失职行为发生,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更好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
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实施人口计生工作的问责。本细则所称问责是指在开展人口计划工作中,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细则实施问责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问责的原则;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全责统一,有错必改,责任与过错相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