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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
  1.企业向所在市(州)经信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格式见后)。
  2.企业所在市(州)经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产业政策符合性初审(扩权试点县(市)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申请资料转报省经信委。
  (二)审核
  省经信委收到转报申请材料后,进行以下审核:
  1.资料审核。审查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规范性等。
  2.内容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确认范围,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等;企业生产项目的审批过程、建设时间、生产能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对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是否违背《目录》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三)核查
  对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省经信委将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组织产业、技术等方面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的项目、工艺设备、产品等方面情况,从项目投资审核备案、建设时间、实际产能和工艺设备技术指标(参数)、淘汰落后产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对企业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现场核查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专家组现场考核后,出具书面考核意见。
  (四)确认
  对通过审核(含核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生产项目,由省经信委出具“川经信产业函”文号的确认函,作为企业申请办理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六、申报资料
  1.市(州)经信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企业生产许可事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相应条款、或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具体确认范围之一),转报材料一式四份;
  2.《四川省工业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确认申请书》及附表(见附件);
  3.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经原审核部门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产品的鉴定书、合格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等需要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提供原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现企业印章)。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和搬迁的提供相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属实合规的证明材料;
  7.其它证明文件(如涉及环保、卫生、安全等部门的文件复印件)。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川经〔2009〕35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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